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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2015年会计硕士MPAcc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15-08-21 15:13:43 浏览量:
(一)报名参加学术型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符合条件(1)中的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报考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国家英语四级成绩报告单(成绩在425以上)
② 不得跨学科报考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5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符合条件(3)、(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国家英语四级成绩报告单(成绩在425以上);
② 进修过8门以上相关专业本科主干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需提供由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本科自学考试成绩通知单)。
③不得跨学科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定向就业的硕士。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招生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4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5年或5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人员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提前专业能力面试及英语能力测试(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见研究生院网页http://gd.whut.edu.cn),只有合格者方可进行现场报名确认。
5.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招生领域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6.报名参加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生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经管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管理学门类[代码为12]、经济学门类[代码为02]的毕业生方可报考
(三)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的: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2、4各项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培养的在职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人员。
3.报考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经招生单位审核同意方可进行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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